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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等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1 发布人: 浏览次数: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余额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年度预算。预算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理事长审批,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需经理事会讨论、审批。

第六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原捐赠;

(二)政府资助(补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准确的确认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并监督各项收入能够准确及时的进入基金会的账户。

第十三条 对接受捐赠时,没有指定用途,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进入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四条 对接受捐赠时,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进入限定性收入。

第十五名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做好实物出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包括直接用于项目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年度管理费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资金余额的8%;

第三十条 收入和支出要按预算和计划执行,做到量入为出,保持收支平街。

第五章 支出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支出审批流程

(一)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直接用于公益慈善项目的款物(不包括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由项目部上报审批。

(二)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由项目部上报审批。

(三)日常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和办公家具等采购计划,由基金会办公室收齐汇总,上报审批:

(四)学习培训等,必须提前向秘书长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注明必要性、人数、费用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差旅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计划,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时间、人数,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签字确认后上报审批;

(六)工资或奖金的支出:由基金会办公室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工资发放表,经批准后由财务发放;

(七)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业务交通费(含油费、保养费、过路费、搬运费)快递费、礼品费及业务招待费,经批准的计划内业务费用由部门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审批。

(八)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其他所有专门立项的费用(含咨询顾问、基金会员工会活动费用、办公室装修及其他专项费用)支出,此类费用一般金额较大,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向秘书长提交请示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相关收益预测表等),经秘书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本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直接用于公益慈善项目的款物(不包括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由理事长审批。

(二)本基金会项目直接运行费、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由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运作和投资的管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经秘书长力公会讨论,报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和投资属重大投资需经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五条 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财务人员设置应体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民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力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审核基金会的报销原始单据,编制、审核、整理、装订和保管会计凭证;

(四)负责管理会计账套,登载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五)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

(六)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七)负责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八)负责保管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及其他经济类合同文本

第三十八条出纳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付现金;

(二)负责定期编制捐赠榜、资助榜;

(三)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四)负责按期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账账相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六)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七)负责保管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

(八)负责保管基金会秘书长印鉴章。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子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二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子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至少由两人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酒、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第七章 关联方交易

第四十八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十九条关联方交易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确保关联方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二)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四)有偿代理;

(五)有偿租赁;

(六)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授权许可协议:

(十)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有信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薪酬福利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人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三)理事会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理事应当回避表快,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25日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更好地实现助力花垣乡村振兴其战略和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为省级非公募基金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基金会的项目资助范围如下:

(一)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乡村教育、文化、卫生、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项目;

(三)开展防返贫监测帮扶、济困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范围开展资助工作,全年接收项目申报。基金会所有资助性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基金会项目部提议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拟定项目管理流程,对受助项目进行调研、初步筛选、执行监督与评估,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进行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是:

(一)涉及乡村振兴领域的行政村、中小学、幼儿园、乡村卫生院;

(二)经民政部门等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可以通过具有法入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申报。

(三)需临时救助、突发性救助的农户和特困特优学生帮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是第五条第一种类型的:行政村申报需得到当地政府签字认可;中小学、幼儿园申报需得到县教育局签字认可;乡村卫生院申报需得到县卫生局签字认可。

(二)申报主体是第五条第二种类型的需得到县民政局的认可。

(三)申报主体是第五条第三种类型的需得到村委和政府认可。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基金会使命、资助领域与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可持续性与创新性。

申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能产生良好的项目效果,有利于基金会公益目标的实现。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章程规定范围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且覆盖面较广,投资较大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接受过本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获助项目未通过审计或未结项而再次进行申请的。

第八条 向秘书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

(五)单位简介、联系方式等必要事项,

(六)其他事项。

秘书处项目管理部应对所有项目申请进行档案记录。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十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于每次理事会召开前十日将项目评审材料提前报送理事审阅。理事会进行最后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项目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项目签约

第十五条 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秘书处与项目申请方签署《捐赠协议》或《公益项目支持协议》,《协议》后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捐赠协议》或《公益项目支持协议》明确:支持行政村的项目当地政府为项目监管主体单位;支持学校、卫生院等项目县教育局、县卫健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监管主体单位。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或《公益项目支持协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授权入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凭公益性捐赠统一票据,按计划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将根据《公益项目支持协议》的约定,凭拨付资料,按计划及时拨付。拨付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报表、法人证书复印件、账户复印件、身份证附件(法人及经办人)

第二十条 拨付方式有如下三种: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行政村的。项目资金拨付到村里账户,实行“村账乡管”模式进行管理报账,并把报账资料复印件给予本基金会备案一份。

(二)项目申报主体为学校、乡镇卫生院等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的在本基金会报账,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上(不包括30万元)的拨入项目申报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监管并给予报账,并把报账资料复印件给予本基金会备案一份。

(三)项目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该社会组织,该社会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监管报账并给予报账,该社会组织把报账资料给予本基金会备案一份。

(四)项目申报主体是农户和学生的。项目资金采取现场现金发放或打卡拨付。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具有政府配套资金和(或)自筹资金的,基金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拔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受助方应对项目资金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受助方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强化预算管理,产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受助方应根据《捐赠协议》或《公益项目支持协议》和基金会项目管理要求,按季度提交进展报告(附模版》,结项后提交结项报告(附模版),并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受助方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受助方完成全部项目内容时,如果实际使用资金少于资助额度,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基金会;或依据具体情况,向基金会提出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受助方应以向基金会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受助方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该项目由基金会资助,并注意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如需使用基金会形象标志,需与基金会确认使用正确版本。

第二十八条 《捐赠协议》或《公益项目支持协议》签署后,项目受助方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安排等重要内容,应向基金会递交项目变更申请,待基金会书面确认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未经基金会同意,项目目标或资金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监督、审计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受助方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受助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项目进展报告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受助方应主动、及时告知本会,向本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主要目标和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特色;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项目费用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自筹资金);

(四)对项目的自我评价;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助方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秘书处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总结报告表,并将项目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对所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项目申报人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九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档案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并在结项后对项目全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或《公益项目支持协议》规定的,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项目受助方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受助方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基金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基金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25日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主要指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捐赠物资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二)基金会保证用于公益支出的资金能够满足当年公益支出额度的要求后,方能进行投资活动,而且基金会年检时的净资产余额,不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始基金数额;

(三)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的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四)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拔付的限定性资产,

(五)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六条 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七条 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体,经过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谨慎参与,且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本金及收益如期全部划归基金会基本账户。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基金会的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归理事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为30%,最高不超过50%。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其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坚持统一核算、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购置和调入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有关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并相应做好验收工作。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闲置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调出和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由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将所收取款项及时入账并开具收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基金会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作到帐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外部使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使用费。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拔基金会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资产交易

第二十条 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二)以合作等任何名义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四)将本基金会的组织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五)基金会的资金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六)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坚持统筹决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效制衡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制度,健全内部管控和制衡机制,有效防控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重大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决定投资方案;

(四)检查、监督资产管理落实工作;

(五)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本基金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决议; I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落实工作;

(三)负责对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四)会同财务部门做好非现金资产盘点、登记和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基金会资产财会管理职责;

(一)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建立健全资产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制度,依法依规编制资产管理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依法进行审计;

(五)依法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人员发生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

(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

(四)营私舞弊,以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资产;

(六)其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25日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备,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章程的修订;

3.理事、监事的变动:

4.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慕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项目: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1.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

2.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

3.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

4.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第六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 凡突发重大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八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笛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25日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质、结存以及接受招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指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六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惜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文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七条 要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达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战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这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捐赠票据的使用、保管、监督,应纳入财务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条 捐赠票据应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使用,接受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的审查并按其相关规定办理捐赠票据的核旧购新。

第十一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25日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完善内控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现参照州财购[2021]1号文件《湘西自治州财政局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花财资〔2020〕43 号

《花垣县行政事业单位 2021-2022 年通用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基金会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采购分为捐赠项目资金采购和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

第四条 捐赠项目资金采购

(一)捐赠资金购买30万元(包括3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等(含固定资产资产),项目执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采购,将招报标结果报基会会备来,基金会对采购过程、工程建设进程,建成后使用价况进行监备,项目执行单位并将资产纳入因定资产管理。

(二)捐赠资金购买30万元(不包含30万元)以下,20万元(包含2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等(含固定资产资产),项目执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邀请招投标采购,将招报标结果报基会会备来,基金会对采购过程、工程建设进程,建成后使用价况进行监备,项目执行单位并将资产纳入因定资产管理。

(三)捐赠资金购买20万元以下(包含20万元)货物、服务等(含固定资产资产),项目执行单位需组织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含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上进行综合评估,开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如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应采取多轮谈判,撰写相应会议纪要,最后按照项目执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报基金会备案。如形成固定资产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内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议事规则细化采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验收等管理流程,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规范采购,实现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

(一)基金会因工作开展需进行采购的货物、服务,由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理由、数量、规格等。部门负责人复核、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常务副称书长华还经审批同直后方能进行采购。审批要遵循“满足本基金会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开支”的原则。

(二)采购申请经同意时,还应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对支出金额大的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方式优选供应商,建立信息库,扩大供应源。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可以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比价,确保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品或服务。对于大额、经常性项目,理事会秋书处、财务部门等应全程参与监督。

(三)采购物资到达后,收货人要按质按量验收,并办理签收或入库手续。采购的服务,需求部门应定期组织评价。

(四)采购物资经验收后,凭纸质真实合法的发票合同、验收单或入库单及审批同意的采购申请交财务,财务据此审核,无误后经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批同意后,财务办理付款手续,如形成固定资产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经2023年5月25日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非货币捐赠公允价值确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货币捐赠公允价值的确定,确保捐赠行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非货币捐赠的公益活动、慈善项目等。

第三条 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性原则。

第二章 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第四条 非货币捐赠公允价值的确定应根据捐赠物的性质、市场情况、使用状况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

1.市场比较法:参照同类物品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捐赠物的公允价值。

2.成本法:依据捐赠物的原始成本、重置成本或制造成本,结合其使用年限、折旧情况等因素,计算捐赠物的公允价值。

3.收益法:根据捐赠物在未来可产生的收益或节约的成本,预测并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五条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捐赠物的质量、功能、新旧程度、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公允价值确定程序

第六条 非货币捐赠公允价值的确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

第七条 评估机构或专家应根据捐赠物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选择适当的确定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第八条 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详细列明评估依据、方法、过程及结论。

第九条 捐赠方和接收方应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捐赠协议中明确公允价值。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捐赠方和接收方应共同对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如发现评估机构或专家在公允价值确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当操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捐赠方和接收方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非货币捐赠的公允价值得到合理确定和公开透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本制度经2023年5月25日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捐赠方和接收方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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