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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4 发布人: 浏览次数:

(一)基金会章程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属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愿景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农业、建设新农村。

第四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花垣县人民政府捐资130万元、花垣县城乡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捐资80万元、花垣县十八洞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捐资80万元、花垣县十八洞国有资产资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捐资60万元、湖南花垣十八洞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捐资40万元、花垣县十八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捐资10万元。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城南路118号花垣县乡村振兴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乡村教育、文化、卫生、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项目;

(三)开展防返贫监测帮扶、济困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19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花垣县乡村发展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花垣县乡村发展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资人;

(四)乡村发展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接受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活动。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募捐超过100万的项目;

投资超过100万的项目。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2%。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四)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八洞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股。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设计划财务股管理各项财务活动。

计划财务股的职能:

(一)组织拟订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制订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及程序,组织基金会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资金计划,负责在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基金会财务预决算管理。

(五)负责基金会投资项目的财务论证。

(六)组织开展基金会的基金运作工作,制定基金会资金运作计划,加强对基金会现金流的管理。

(七)组织制订基金会各项项目与活动的资金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执行全员参与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从机构的年度计划出发,将机构所有部门、人员和各项活动的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实现对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的控制,并作为考核目标严格贯彻、落实。

第八条 年度预算按工作计划编制,提交秘书处会议审议通过后交会长会议审议,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报理事会审批后正式执行。

第九条 年中总结时,根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机构运营形势预测,进行预算调整。调整预算提交秘书处会议审议通过后交会长会议审议,会长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机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需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1万元低于3万元的由分管副理事长审批;超过3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 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主要指银行存款。

(一) 银行存款管理: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帐户或专用帐户,需由计划财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二)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帐户。

(三)基金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四)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帐务处理。

(五)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六)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帐项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签字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签字后,填写支票领取单,或把票据交财务人员。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或制单、审核、拨付。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六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指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捐赠物资、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帐入帐,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机构章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规范捐赠物资接收、物资采购、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计提折旧,建立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如价值低于1000元的电子设备、日常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和日常管理、处置等管理方法参照固定资产的执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的管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对基金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十二五条 基金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和谨慎性的原则,在保证资金的安全及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会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九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九章  出纳职责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三十六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十章  审  计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1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五)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依法受赠,按捐赠人意愿为开展某一公益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赠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由发起人提交申请、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部,经审核、考察后,提交秘书处审批,后经理事会批准设立。

申请内容包括:初始基金数额及用途、初始基金的来源、专项基金名称和内容、公益性、社会效益评价、组织架构、基金监管与清算、管委会管理办法、风险提示等。(公益项目的设立、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及结项评估工作按《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专项基金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基金会据此做出设立专项基金的决定,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款人的慈善意愿、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原则上不设立名称或内容重复的专项基金。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常设机构,无权对外以专项基金和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任何相关文件,不得举债和担保。

第九条  管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产生,报秘书处批准。管委会内设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临时机构,须报项目部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管委会应安排出纳人员,在基金财务部指导与监督下,负责办理公益项目资金和物资的拨调、报销、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捐赠人派出从事专项基金相关工作的人员均为基金会的志愿者,接受基金会主管部门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委会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周期拟定规划目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工作计划实施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定期向项目部报告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完成结项报告。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科目,按照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基金的使用遵守国家及本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基金会日常行政办公支出,10%用于充实资本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使用须在基金会及专项基金的业务范围及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专项基金支出需按照项目部对于项目执行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项目实施中如遇重大调整事项时(达到原预算金额10%以上),应报项目部按工作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财务在办理项目费用报销时,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项目部和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有权责令专项基金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力对基金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基金财务部须给予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执行人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施公益项目,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基金会遭受经济或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完成协议约定内容,专项基金终止。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捐赠人办理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1、出现违背基金会章程或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3、经管委会确认解除专项基金的;

4、违反基金会相关法规且不服从管理的;

5、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财务部冻结基金的剩余资金和物资。基金会会同审计机构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专项基金及项下公益项目需要中止时,由专项基金秘书处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过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会审议通过。

(六)办公室相关管理制度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内设机构为:办公室、项目部、财务部。

第二章 内部机构主要职责 

第二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基金会日常工作。准确传达会领导对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传递各部门的工作反映,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二)负责建立对外沟通机制。维护与社会各界良好关系,创造和谐发展氛围。

(三)负责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记录和整理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与落实。

(四)负责协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负责本基金会公文处理工作。起草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大事记等重要文件、材料,审核各部门以本基金会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六)负责本基金会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手签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和介绍信的保管与监督使用。

(八)负责承办本基金会党建工作。

(九)负责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协助制定并落实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办理工作人员招聘、考核、晋职、离职、退休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等;组织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十)负责本基金会品牌传播工作。搭建并运营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传播平台。

(十一)负责本基金会文化建设。

(十二)负责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基金会来访接待、车辆调度管理、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项目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及费用预算和拟定长远发展规划;

(二)负责编制年度投资方案,各类公益项目、活动的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三)负责起草年度筹资计划,开展筹资工作;

(四)负责存量资金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五)负责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落实与执行,审核各类项目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搭建基金会对外项目合作平台,建立乡村振兴项目资源库;

(七)负责合作项目的调研、论证、引进等相关工作;

(八)定期开展公益项目的总结、评估工作,并定期

向捐赠方、理事、监事报告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会领导反馈捐赠方的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制定合作指引,规范本基金会与外部机构合作管理工作;

(十)负责拓展合作渠道,创新示范乡村振兴赋能项目;

第四条 财务筹资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起草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三)负责资金的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四)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

(五)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缴销;

(六)负责对本基金会重要财务指标、财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为会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七)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核算,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对社会各界捐赠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登记;

(八)负责本基金会税务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及免税资格认定等涉税业务的办理。

(九)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检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会审议通过实行。

(七)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经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基金会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条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第三次全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八)志愿者管理制度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募与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会积极搭建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的平台,以招募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员工、家属及有志服务乡村振兴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为主要目标志愿者,采取按照项目、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各公司行政及人事部门发布有关活动时间、志愿者需求数量、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开展招募工作。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志愿者登记制度,成为基金会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乡村振兴公益事业,具有“凝聚向上向善的力量”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能力、时间和身体素质。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组负责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审核与日常管理,根据自己项目内容开展相关志愿者服务工作,将参与各项目志愿者情况及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为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不得私自利用机构名义,以任何目的向他人募集资金。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交流接待、档案整理、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本基金会志愿活动宗旨:通过志愿服务传递爱心、见苦惜福、凝聚向上向善的力量。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志愿活动行为规范:建立良好沟通的基础,互相鼓励、以文明的举止展现志愿者的风貌;互相配合、统一行动。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参与项目活动的志愿服务时,穿着使用统一服装或者佩戴统一标识。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使志愿者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三)本基金会作为组织方,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 本基金会作为组织方,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包括三个部分,各项目组在开展志愿活动时候根据实际活动开展情况参考和遵循:

(一)行前说明会:由项目或者活动召集人负责组织,介绍活动缘起、意义、活动内容、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二)活动正行:即活动执行过程。

(三)结行总结:活动结束后视各活动情况而定是否召开总结会议,由活动召集或者负责人主持,项目组总结活动情况,取得效果以及感悟心得,各个志愿者分享活动过程的故事、内容、以及心得体会,互相交流,互相激励。

第五章 激励与其他

第十三条 在志愿者参与各项目志愿服务结束后,由本基金会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书,以兹感谢和鼓励。

第十四条 在重要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乡村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本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四)本基金会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 

  (五)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四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信息、针对内部特定群体募款活动信息、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公开募款活动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

  第十六条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

  第十八条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九条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二十条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本基金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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